2018年5月4日星期五

强拆受害人洛阳张兰诉河南省政府未履行职责案已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52日,洛阳暴力拆迁受害人张兰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在该院20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原定于上午10点开庭,直到1040分才开庭,合议庭也没有说明原因。

2016712日,洛阳张兰因位于芳华路符家屯4号院21401号的房屋被非法强拆而报警。警方告知此警系拆迁问题而不予处理。张兰感到一头雾水,为什么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治安问题和刑事犯罪警察就可以不处理?

张兰又发现洛阳市政府作出的《纪要》规定“先拆迁后回迁”,致使拆迁户的房屋被拆除后,安置问题却遥遥无期,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于是,张兰向河南省政府申请对《纪要》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了《关于对张兰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答复》(简称:《答复》),称“纪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审查范围”。张兰不服向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郑州中院作出了(2017)01行初1127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张兰的起诉。其理由是“答复对张兰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张兰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张兰认为,郑州中院驳回张兰的理由不能成立。郑州中院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中院所援引的司法解释,其名称漏了“关于”二字。郑州中院援引司法解释漫不经心,可见一斑。

张兰指出,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必要条件是“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但郑州中院认为“答复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即将“实际”偷换成了“实质”,但二者不是同一概念。

关键问题是,省政府作出的该《答复》,实际影响张兰的合法权益。该《答复》认为,纪要不属于审查范围,但答复中没有提及法律依据,侵犯了张兰的知情权。该《答复》不是以省政府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法制办”名义作出的,也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对此,张兰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省政府认为纪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审查范围。但省政府只看重名称,而忽视了内容实质和法律概念。《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由此可见,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与文件名称无关,与内容有关,即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该纪要第一条有关“先拆迁后回迁”的内容,明显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故属于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应当予以审查。

河南省政府一再强调纪要系内部文件,犯了只注重名称而忽视了实际情况。虽然从名称来看,纪要系内部文件,但该纪要文件实际已经外化,对外部起作用,并被洛阳市各个行政部门反复使用。故洛阳市政府的纪要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应当指出的是,纪要中“先拆迁后回迁”的规定,与国务院一系列有关“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相抵触,可谓顶风而上,导致拆迁户房屋被拆除后,回迁的安置却遥遥无期,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包括张兰在内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故郑州中院所谓不影响张兰权益的说法不能成立。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可见,张兰有权向省政府申请审查,但省政府拒绝审查,剥夺了张兰的建议权,张兰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兰希望河南省高院作出公正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