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星期二

张亮诉海事局劳动争议案,南通崇川法院将移交海事法院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35日下午2点,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亮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劳动争议案。庭审中,法官发现被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二条第24项规定,即“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据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将移送海事法院。但目前还不知道移送哪个海事法院。

早在2003630日,张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签订了《聘用临时工协约书》,虽然约定:聘用时间从2003630日至20031231日止共6个月。但张亮一直在该海事局工作达14年之久。

南通海事局否认张亮系其职工,因为张亮签订了再就业合同。张亮予以反驳,虽然最近二年张亮又与再就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再就业合同并没有履行。

该再就业公司合同约定派遣张亮到江苏海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这是非法的第三产业)工作,但海宇公司并没有张亮的工作岗位,张亮也没有到海宇公司上班。即合同双方或者三方都没有履行有关派遣工作的合同。

张亮一直在南通海事局工作,从来没有到海宇公司上班,也不存在由海宇公司派遣南通海事局的事实。况且,法律规定,派遣公司的员工只能被派遣一次,不能转派遣。以法律规定,派遣工作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但张亮从事的是长期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故不属于派遣工作。

张亮一直在南通海事局工作达14年之久,张亮与南通海事局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张亮有权要求南通海事局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2825日,南通市地方海事局发放给张亮的技术证书,记载等级职务:一等大管轮。但张亮至今没有享受同工同酬的劳动待遇。

张亮自工作14年以来从未享受任何年薪假,南通海事局依法应当支付张亮14年未享受年薪假的经济补偿金。

张亮在南通海事局工作十四年,从来没有休过节假日,没有享受节假日的工资,且长期加班,但南通海事局从来没有向张亮发放加班费,只发表彰为优秀职工的荣誉证书。但荣誉证书不能抵消张亮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张亮认为,由于南通海事局未按同工同酬支付劳动报酬,也未能按同工同酬的工资报酬支付相应的足额劳动保险金(五金),依法应当补齐。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由于南通海事局并没有书面通知拒付。故应当足额支付,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在此之前,张亮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07】 第289号仲裁裁决:对张亮的请求不予支持。张亮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维权艰难,但张亮有信心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亮有五项诉讼请求,即:1、责令被告南通海事局与原告张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责令被告按同工同酬发放工资报酬,补发全部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3、补发14年未享受年薪假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5、责令被告依法补交五金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