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星期四

包乃刚:诉湖北京山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庭审的情况介绍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证据,适用法律法规等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被告出示了鲍乃刚的询问笔录,武昌区国保大队的一份鲍乃刚非法聚集证明(无办案民警,无任何行为及聚集人员说明),一份剪辑过的视屏(视屏上鲍乃刚的镜头约1秒不能证明任何违法违规),原告出示了王芳案起诉及罪名律师刘正清出庭证明等(证明王芳案是公开开庭),证人陈进新的书面证明(证明原告无违法犯罪行为,申请的证人陈进新,张毅因故失联),临时申请了证人郑立新出庭(证明原告无违法犯罪行为且无其他人因参与王芳案而受到任何处罚)。

在适用法律上,原被告攻防有以下焦点:

事实基础部分,被告一直无法明示原告的具体违法行为是什么?无法说明原告聚集了哪些人,谁组织,扰乱了什么样的法院秩序,怎样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等等。

办案管辖权之争:由于武昌区法院周边的管辖权属于武昌区积玉桥派出所的辖区,不属于被告京山县公安局管辖,而京山县对该辖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管辖权京山县公安局对该案管辖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该二辖区的共同上级湖北省公安厅委托授权,被告并无这一委托授权,被告辩称是其经常如此办案,他们通常认为谁处罚更方便就由谁来执法。原告指出被告经常在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行政拘留三天的条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最低是510日,再轻微就是50200元的罚款,而被告自定了一条行政拘留三天的法律法规,被告辩称由于情节轻微,所以在五日以下减轻处罚为行政拘留三日。被告参与了对证人郑立新的质证,在此案中,无其他任何人受到处罚,也无任何其他具体的聚集扰乱法院秩序的人员,仅原告鲍乃刚一人聚集扰乱了法院秩序,我们指控被告违背了司法公平原则,被告无回应。

最后,原告对被告提出了质疑:原告提出了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原告聚集了什么人进行了怎样的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害人有没有报警,报警有无记录,有无报警回执等问题,,而被告仅对地点回答是在武昌区法院周边地区,其他都不能正面回应,对被害报警的回答是有报警,报警记录,回执都没有。

同时在此承认此行政处罚决定有瑕疵、最后律师作了精彩的辩护词,因辩护词律师有临场发挥,所以提出回家补缴。驳回我们要求法院整体回避后的庭审情况大致如此,我们期待有公正的裁判,我们要求法院支持我们所有诉求,但我们对获得公平的结果并不看好,我们面对的是在这块土地上的历史进程中最邪恶的组织,我们只有一条路就是抗争,并且我们只能依照他们的法律来进行抗争。我坚信他们的疯狂是在为他们的灭亡敲丧钟。


对包乃刚诉讼一案一直关注的人权观察员伍立娟认为,当局一直用各种口袋罪构陷公民维权人士,任何开庭既然是公开开庭为什么又不让公民参加旁听,为什么不要公民参入监督?要依法治国就必须走公开透明的法制,让法律公平公正,包乃刚参加湖北武汉王芳开庭有何之罪?请当局认真执行自己的公权,你用人民给你的公权来打击镇压公民,变为人民的罪人早晚要受到人民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