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星期六

贵阳活石教会案当事人李国志牧师狱中突发重病紧急送医


2017320日,辩护人在南明区看守所依法会见李国志(仰华牧师)时,李国志由三名壮年在押人员架空抬到会见室。李国志几近瘫痪的痛苦表情,让人顿生不适之感。经了解,在辩护人会见李国志的前三日,他的腿部突然发炎溃烂,且溃烂面积迅速扩大,灼疼难忍夜不能寐。因看守所的医疗条件有限,值班医生只是按“脓包疮”给李国志止痛片服用或简单输液治疗,故治疗效果一直不好而呈越发严重之势。鉴于此,李国志特别请托辩护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其面临的问题,以求及时对其进行有效的对症治疗。

当日会见结束后辩护人与值班警察沟通李国志病情,但未引起充分重视。根据看守所宣传栏所告示的联系电话,辩护人于2017321日向贵州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处反映该情况,贵州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处随后与南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科进行了联系。南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科检察官向辩护人了解情况,随后即督促南明区看守所处理。南明区看守所带李国志到指定医院予以医治,医院初步诊断其患有严重血管炎,目前办案机关指定的医院均无治疗条件,根本无法对其病症进行对症医治。针对此情况,南明区检察院沈姓检察官于323日下午电话联系辩护人,在向辩护人通报前述病情的同时,建议辩护人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以便尽早将李国志转到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医院接受治疗,以免出现严重后果。

2017324日清晨,辩护人搭乘高铁从昆明赶往贵阳,于当日上午向贵阳市检察院提出对李国志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要求对李国志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贵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两位检察官接待了辩护人,在接收书面申请的同时当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当即给南明区检察院的沈姓检察官打电话了解李国志的患病情况。但表示由于案件比较敏感,还得听取承办法官和政法委的意见后才能作出决定。辩护人表示,李国志的病情紧急,务必尽快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将李国志送到有条件的医院治疗。否则,因延误治疗时机引发严重后果须由有关部门承担责任。从贵阳市检察院出来后,辩护人再次致电贵州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通报前往贵阳市检察院的情况,希望督促尽快办理强制措施的变更事宜,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2017324日下午2点,辩护人赶到南明区看守所会见李国志,在南明区看守所门口见到李国志从警车上被带回来,随后数名壮年在押人员直接将李国志架抬到会见室与律师见面。会见过程中得知,李国志上午被带到贵州省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并向辩护人详细讲述了患病至今的情况:“2017317日,我的腿部出现溃烂,我向看守所汇报,但是工作人员称这种情况见得多了,问题不大,应该只是‘脓包疮’。318日看守所医务室给我开了点药。到了319日,由于溃烂面积扩大,我再次向看守所申请打针治疗,看守所值班医生在32021日两天各给我打了一次吊针。但是,由于晚上腿部灼疼加剧,我连续几晚无法入睡,在22日凌晨三点半到四点,我实在是疼痛难忍,于是按铃向值班干部报告,但是当晚值班的罗姓警官非常不耐烦,对我破口大骂,骂得特别难听,整个监室其他人员也都无法入睡,最终看守所值班医生丢两颗止痛药给我。在此期间,我生活不能自理,走路、上厕所等均需其他人服侍。322日上午看守所带我到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皮肤科检查,医生诊断为变异性血管炎,医生告知如果病情无法抑制可能面临高位截肢,建议使用大剂量青霉素注射半个月,但看守所诊所没有青霉素。322日下午230分,我在看守所抽血检查是否患有艾滋病。323日,我又被带到办案部门指定的368武警医院检查,五个医生同时会诊仍无法确诊,但医生建议带我到正规大医院接受治疗。而且,听医生的说法医疗费可能会非常高。当日我向看守所提交要求住院治疗的书面申请,希望对我及时进行治疗。324日上午我被带到贵州省人民医院抽血、验尿检查,上午便得出检查结论,但是管教民警拒绝告知检查结果。但告知我之前对我进行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呈阴性。”

324日下午辩护人会见进行中,看守所管教要求停止会见,需要马上带李国志入院治疗。因李国志妻子王洪雾恰好在看守所外面等候,警察便说因主任医生要和家属谈话,要她一起陪同到了368医院。随后王洪雾告诉辩护人,其按照医院要求签署了关于李国志的病重通知书,主任医师向她通报了病情,告诉她省医(贵州省人民医院)已就李国志所患疾病确诊为“过敏性紫癜”,同时还告诉她接下来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败血症、消化道出血、肾脏受损等一系列情况。

随后,辩护人专门打电话给贵阳中院承办法官,向其说明李国志患病情况,以及已依法向贵阳市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法官要求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也向法院提交一份。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杨名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3339╳╳╳╳。系上诉人李国志的二审辩护人。

申请人:王欣欣,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1213╳╳╳╳。系上诉人李国志的二审辩护人。

当事人:李国志,男,汉族,生于1977328日,身份证号:52242619770328╳╳╳╳,因涉嫌故意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当事人李国志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李国志被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1231日做出一审判决,李国志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案现在正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目前二审判决尚未下达,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现根据李国志的要求并按照法律规定,向负有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依法对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17321日依法向贵州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处反映该情况,贵州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处及时与南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科取得联系。南明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科了解情况后督促看守所处理。南明区看守所专门带李国志到指定医院予以医治,经确诊其患有严重血管炎,目前办案机关指定的医院均无治疗条件,根本没有能力对其病症进行对症医治,故检察官专门为此电话通知辩护人,在负责任地向辩护人通报前述病情的同时,建议辩护人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以便尽早将李国志转到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医院接受治疗,以避免出现严重后果。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八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之规定,向贵院提出本申请。

二、对李国志变更强制措施不存在社会危险。

对于各种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510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中,已经予以明确列举,李国志并不存在上述规定中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既不可能导致其暴力侵害他人,也不可能出现妨害作证或串供等不当情形。

三、涉案事实已经查清,证据早已收集并固定在案。

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所有涉案证据均早已收集并固定在案。根据最高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四):“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综上,作为司法一线理应最接地气、最能感受人性冷暖的法律人,咱们当以自己积极并契合人性人伦的善心善行,回应最高司法当局对于“司法人性化”的国家改革之要求。请负有法定职责的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时对本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尽速对李国志变更强制措施,以免延误治疗时机而引发严重后果。

谢谢!
 
此 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杨名跨 王欣欣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