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星期五

洛阳洛龙公安分局不甘败诉,提起上诉必然自取其辱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114日,本网获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61128日上午9点公开审理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因不服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其败诉而提起的上诉案。

201635日中午,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曾红卫眼看着自家的房屋正在遭遇非法强拆,高声呼喊要求停止非法拆房。但曾红卫呼喊声被钩机的轰隆声所湮灭。于是,曾红卫便从废墟中拾起破砖块,向空中抛去,示意钩机停止强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曾红卫到派出所去要立案回执。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竟然以曾红卫“故意毁坏公私财产”为由,对其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曾红卫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以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该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20163616时许,该局民警接董成成报警称“201635日上午11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驾驶钩机拆迁施工时,有人用砖头多次砸其驾驶的钩机,影响其正常施工。洛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后,依法调查查明,201635日上午12时左右,曾红卫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一组东街,为阻止钩机驾驶员董成成拆迁其弟弟曾现卫居住使用已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多次用转头砸董成成钩机,并造成该钩机前挡风玻璃被砸坏,影响正常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曾红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该局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曾红卫认为,该局认定曾红卫“多次砸其驾驶的钩机,影响其正常施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属于事实不清。本案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也没有施工许可证,故该施工系违法施工,何来“影响其正常施工”?曾红卫向上抛碎砖头,系示意钩机司机董成成停止非法施工,根本就不存在“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事实。况且,该局未出示该拘留决定经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曾红卫对董成成驾驶钩机非法拆民房的行为,报警在先。但该局百般推诿。次日,曾红卫要求该局出具受案回执时,该局以董成成正好来报案为由,将曾红卫拘留,何等神速。但对曾红卫的报案至今未处理。该局偏袒违法拆房,可见一斑。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的上诉,暴露其输不起官司的窘相,其偏袒违法拆迁之狡辩,只能越描越黑,必将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