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星期三

江苏省高院公开审理常州常豆豆制品公司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上诉案庭审记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827日下午2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常州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上诉案。案号:(2015)苏行终字第00545号。该公司系上诉人,并委托张建平和倪文华代理。旁听人员有常州的拆迁户,还有当地在校学法律的学生。

江苏省高院合议庭成员准时到达审判庭,但突然离席而去,也不告知原因。当事人和旁听者感到莫名其妙,焦急地等待。待合议庭成员返回审判席宣布开庭时,已经是下午238分了,即,开庭晚了38分钟。

审判长刘法官告知,本案合议庭人员有变动,问当事人是否有意见。刘法官的询问有些不适当,至少应当提前3天告知,而不是突然告知,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措手不及。

庭审中,审判长刘法官极尽羞辱该公司代理人之能事,指责起诉状写得水平太差,但差哪里呢?刘法官说,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倪文华问应当明确到什么程度才算明确呢?刘法官说,我是在释明。倪文华认为,刘法官的所谓释明,并没有具体指出差在哪里,即“莫须有”,故意羞辱代理人,企图给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来个下马威。况且,即使一审时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由一审法官来释明。一审法官没有释明,只能说明一审法官程序违法。而刘法官不懂释明时机,还与上诉人的代理人发生辩论,可谓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刘法官将本案争议焦点归为:“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期限”,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倪文华认为该争议焦点没有问题但不全面,并要求补充争议焦点。还没有等倪文华说完,刘法官就予以制止,并强调本案只有一个争议焦点,还指责倪文华不懂。倪文华认为,补充争议焦点是代理人的权利,刘法官剥夺代理人的权利,可谓蛮横无理。

在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时,倪文华指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系201551日前立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的法律,而不是修改后的法律。据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期限。

也许,刘法官感到本案超过诉讼期限的说法难以成立。于是,又增加了一个争议焦点,即“对行政机关要求补充材料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倪文华感到很可笑,刘法官当时一口咬定“本案只有一个争议焦点”而不准许补充,现在怎么自己就补充了一个争议焦点呢?岂不是出尔反尔吗?刘法官不准代理人补充争议焦点,现在自己又补充了争议焦点,是不是太蛮横?!

倪文华强调,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因申请人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即:也不受理的必要提条件,至少包括:1、申请人内容不明确;2、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但本案不存在上述两个“不受理”的必要条件。

首先,上诉人申请的材料是明确的。上诉人申请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都来自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所提及的名称。天宁区政府公开了前二项政府信息,但后一项没有公开,显然不能自圆其说。

其次,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以“上诉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而要求补充材料,其实质是以补充材料为名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显然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在法庭调查时,合议庭遗漏了发问程序,即没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要向对方发问。倪文华要求向对方发问。审判长刘法官不准许。倪文华说,请把刘法官不准倪文华发问的决定,记录在案。刘法官说,在法庭调查时,各方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没有必要再发问了。倪文华认为,刘法官的说法自相矛盾。既然不准发问,恰恰说明双方没有充分发表意见。因为,刘法官剥夺了我方的发问权利。我方不能通过用发问的方式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我方的诉讼权利被刘法官剥夺了。

庭审结束后,有人问倪文华:你与法官如此辩论,你不怕刘法官将来报复你,不让你代理怎么办?

倪文华笑答:刘法官的气量不会那么小吧!不让我代理事小,但维护法律尊严事大。况且,刘法官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审理案件,而不是一方代理人辩论。法官与代理人辩论,恰恰说明法官的立场错位。法官只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没有与代理人辩论的权利。

上诉人公司代理人张建平指出,本合议庭没有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反而专找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的问题,可谓不明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