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8日星期五

河南中牟田爱荣因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将其告上法院(图)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河南省中牟县官渡西路的田爱荣,于914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书,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牟县公安局履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公平、公正的处理20143192340分发生在223省道中牟段雍家村口北100米左右处的车祸事故,使田爱荣一家免于恐惧;依法追究被告的相关人员在处理车祸过程中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2012 7月,政府开始进行省道223改扩建工程,因需要征用田爱荣修建的水泥制品厂的近十亩土地,在没有进行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强行断电,致使工厂停工停产。为了达到强行拆迁的目的,乡村干部对田爱荣一家进行跟踪、限制人身自由,利用村民的无知贪财,组织村民强行砍伐田爱荣家的林木,午夜时分用大型机械强推田爱荣水泥制品厂的围挡,还动用一切社会资源孤立田爱荣的家庭,并扬言要“强”死田爱荣一家。出于安全的考虑,平常除田爱荣七十多岁的父母看厂外,田爱荣一家人都没有在厂里过夜,甚至全家搬到郑州市生活。
2014320日,田爱荣叔叔家办丧事。按照当地风俗,作为小辈的田爱荣都要在事前(即319日)回乡祭拜的。当天田爱荣和爱人都回老家了,晚上十一点半钟许,田爱荣驾车返回县城家,车行至村口处,正好同村的荀亚民也从家往外倒车,田爱荣停下车等他倒好后,他车在前田爱荣车在后由西向东上省道223。他打右转向灯向南,田爱荣打左转向灯向北,谁知数分钟后,田爱荣驾车向北行驶有3公里左右,荀亚民就驾车从左后方重重撞向田爱荣的车子,幸亏旁边有一个3米左右的土堆,田爱荣的整个车子窝进了土堆,田爱荣全身软组织被挫伤,田爱荣的车子和肇事者的车子都被撞得惨不忍睹。肇事者荀亚民从车子上爬出来,说不要报警,然后又打电话,田爱荣坚持要报警,肇事者荀亚民撒腿就跑了。田爱荣于深夜23:44分第一次报警,四十分钟后,交警才到达现场。田爱荣告知交警说:我们怀疑这是故意伤害。当时姚家镇派出所的一名王姓警官和曹银峰指导员也到达了现场。这时交警提出要收队,而曹银峰说:你们现在说故意有点早吧。你们先拍现场,我们需要时去拷贝你们资料。随后曹银峰就以有警情为由离开现场【事后查110报警指挥中心记录,姚家镇所管辖区该时间段没有警情】。

事故发生后,姚家镇派出所也曾去田爱荣住的医院做过笔录,也在田爱荣和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做了外围调查,但以后就以种种理由推托,什么一个事故不能两次立案,故意只是脑子里的想法无法断定,没有过硬证据证明,并说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的,我们马上就立案调查。对于这个事故田爱荣多次向姚家镇派出所表明诉求;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立案,若达不到立案标准就给我们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姚家镇派出所一直敷衍、推诿、搪塞,不予出具。迫于田爱荣一家的不懈努力,姚家派出所要田爱荣出具“立案申请书”他们才可能调查。724日田爱荣把“立案申请书”递到姚家派出所,915日姚家派出所要田爱荣去所里,给了一份签发日期为824日“关于田爱荣对3.19车祸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要求的回复”来糊弄当事人。中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田爱荣:若要提起本案的复核程序“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必须的。

由于被告中牟县公安局在处理发生在2014319日省道2232340分发生在省道223雍家村段车祸事故中,严重的不作为、胡作为和渎职侵权,助长了肇事者荀亚民的嚣张气焰,在村中扬言,他们家有人,事已摆平,要赔偿,等着吧!到现在他们一分钱的赔偿没出,一句道歉的话没有,而每每滋生事端,使得田爱荣一家一直生活在恐惧中. 319日车祸后,作为受害者的田爱荣一家在人为的操纵下被全村的村民孤立了起来,肇事司机一家却成了村上的红人。就是在这样的生存压力下,半年内田爱荣的母亲、田爱荣丈夫的父亲、五爷相继离世!同时,肇事者还通过关系骚扰田爱荣在中牟一中读高中的女儿。

为了维护田爱荣的合法权益,免除田爱荣一家人的生活恐惧,根据《人民警察法》《行政诉讼法》,田爱荣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起诉书中,田爱荣提出了十个理由,说明中牟县公安局在处理2014319日夜2340分发生在省道223中牟段雍家村口北100米左右处车祸事件中,严重的不作为、胡作为和渎职侵权:

一、在事故现场姚家派出所指导员曹银锋以有警情为由撤离现场(事后查110指挥中心记录该时间段辖区根本没有警情),而不是现场做调查,任凭证据流失,他这种行为明显违犯“人民警察纪律令”第12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是一种明显的不作为。

二、姚家派出所在对事故的调查中,认定肇事者荀亚民“不认识田爱荣的车子”的说法,以推脱故意撞车的责任。而事实上作为与田爱荣是邻居的荀亚民是清楚田爱荣人和车的情况的,况且田爱荣的车已经开了数年来。同时,还认定肇事司机荀亚民深夜23点开车出去是买菜这种不合常理的说法。作为刑警,你们的专业技能到那里去了?在询问记录中故意淡化细节,有非常明显在包庇坏人的嫌疑。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171条、17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理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接受案件时或发现犯罪线索时分公安机关当迅速进行审查。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这些是刑警的工作制度,而姚家镇派出所在受理田爱荣报警时并没有给回执,更没有迅速进行审查,而是利用信息不对等误导田爱荣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当田爱荣明白过来问他们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时,他们用种种借口推脱,最后迫不得已出具了“关于田爱荣3.19车祸以故意伤害案立案要求的回复”来敷衍。中牟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若要提起本案的复核程序“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必须的。

四、“车祸”发生后,,田爱荣在23:44报警,按规定交警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的,却在长达40多分钟后才姗姗到来。

五、第二天田爱荣在人民医院见到肇事司机荀亚民后二次报警,交警再次延迟出警,并且到医院后不采取任何形式的劝阻,只是坐在警车内任凭肇事者荀亚民再次逃脱,致使荀亚民逃脱了“酒精血液浓度检测”。更为奇怪的是,刑警告知田爱荣说肇事司机荀亚民是在3209时许被交警控制,而交警却说是在“20日下午天黑时”。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到底有什么猫腻。

六、20来天后,在停车场对田爱荣的车子进行评估时,一个韩姓交警对田爱荣说:你有一个男孩,一个女孩,一个上初中,一个上高中,都是中牟的......这不是话里藏刀的威胁吗!

七、夜里近十二点钟,双向六车道路面、中间有数米宽的绿化带,田爱荣行驶又慢,若非故意,怎么能在路宽人稀的道路上出车祸! 整个车祸现场的惨烈是让人无法想象的。若非路边的数米高的虚土,田爱荣的车辆绝对要车毁人亡了:对方碰撞的部位、方向、力度,十分明显的目的是要整个车上人的命。事后,中牟交警大队韩姓队长承诺要做“车辆碰撞测试”技术鉴定,到现在,也没有看见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结果。这可是事故定性的直接物证啊!

八、车祸发生后,荀亚民一直给田爱荣村上的一个叫朱柏顺的人打电话,且通话时间长次数多,而且,朱柏顺和交警一起出现在车祸的现场。在整个事情中,朱柏顺可以说是关键人物。指导员曹银锋以要保护别人的隐私为由,不对朱柏顺进行调查。同时、车祸现场,第一时间出现了田爱荣村上的两个年轻人,且不敢承认他是田爱荣村上的人(晚上近十二点钟,现场距村上有近三公里路程)唯一合理的解释:他们是配合人员。怕肇事者受重伤,不治身亡。

肇事司机荀亚民去派出所做笔录,村支书车接车送。包村干部车志刚在其办公室说:“荀亚民做笔录时是我执笔的。”一个乡村干部可以代替民警做笔录?唯一的解释:怕肇事者讲的不圆满。(有录音为证)

九、车祸发生后田爱荣和爱人多次去中牟县公安局信访,并将举报材料递交给了主抓纪检的石书记和督察科,时至今日什么都没有答复。

十、   中牟交警事故警员要求田爱荣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企图将“车祸”定性为“交通事故”。他们明确的说,先按照交通事故处理也不妨碍刑事案件的认定。但姚家派出所民警称,一个事故不能同时按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处理。这两家的说辞致使车祸的事情一直无法定性。车辆维修、医疗费用到现在一直是由田爱荣自己承担,肇事司机荀亚民并没有拿出一份钱甚至一个道歉!在中牟公安的推诿中,诉讼时效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