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

合肥市安拖东村被拆迁户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原安徽拖拉机厂宿舍区安拖东村住户杨玉贤不服其于2015728日收到的合肥市人民政府此前合复决(2015)第74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而于811日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案件。

合复决(2015)第74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杨玉贤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合肥市瑶海区政府作出的对安拖东村进行拆迁改造的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2015年811日杨玉贤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合肥市政府与瑶海区两级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瑶海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以期政府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812日法院作出立案决定,受理此案。

杨玉贤对本网信息员称安拖东村的拆迁补偿方案实质上就是拆一还一,且具体的住房图纸、房屋质量要求等都没有,更没有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令人质疑,补偿安置标准更低于瑶海区对双窑洞住房(原国企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住房)拆迁改造的补偿条件,为此提出行政诉讼。

老国企宿舍区的拆迁改造应该联系国企住房政策及住房制度改革,做到公平公正透明,而政府却采取了简单的一刀切政策,该政策对破产国企没有享受到房屋福利、房改政策老职工是不公正的,而老职工们却害怕政府不改造安拖东村而不敢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故安拖东村的拆迁安置方案不可能是公正的。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玉贤,女 19678月出生,汉族,住址: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18号安拖东村17207室,身份证:3401021996708084048

委托代理人:刘宁,男,1967912日生,汉族,住址:合肥瑶海区大通路4422206室,身份证:340102196709122536

被告: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单虎   职务:区长。

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东流路100

法定代表人:张庆军   职务:市长

诉讼请求:要求依法撤销第一被告作出的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及第二被告作出的合复决(2015)第74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201410月第一被告发布《安拖东村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点》,原告所有的安拖东村17207室房屋位于该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15321(周六),第一被告就匆匆发布了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不服,向第二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5728日,原告收到第二被告作出的合复决(2015)第74号维持该具体行为的行政复方议决定书。原告不服,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

1、原告所有的安拖东村17207室房屋属于旧城区改建工程,第一被告在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前未依法进行审查、认证及风险评估等活动,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及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程序违法。

2、该《房屋征收决定》中的征收补偿方案,第一被告在拟定前未进行认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也未在征求意见后将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和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的规定,程序违法。

3、第一被告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即使在公告期间,第一被告及相关部门仍然对原告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原告进行过座谈沟通。《安拖东村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点》也未送达原告。原告向第一被告及相关部门反映被征收房屋被人占用及关于安置、补偿相关意见时,第一被告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征收人的意见。

4、第一被告所谓的201559日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在原告大门上贴《告知书》及2015513日告知原告可以申请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原告从未看到也不知晓补偿方式。

5、第一被告及相关部门至今未告知原告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也未向原告公示补偿资金银行专户储存凭证,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内容显失公平,调换房的面积、质量、价格及补偿标准不合理,违反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与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当公平……”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1、在《补偿方案》中调换房的建筑面积、价格很不合理。套内面积“增购每户不超过15平米”,不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居住需要。

2、第一被告在《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给被征收人置换什么质量的房屋,对房屋质量没有解释说明。

3、建筑安装成本价2680/平米的价格过高,并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且高于目前市场的建筑成本价。

4、房屋面积置换比例太低。《补偿方案》第三项中“产权调换住宅安置实行“征一补一点三”。据我们了解,目前合肥市乃至全国各地的拆迁安置都没有这么低的置换比例。置换房的置换比例应按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双窑洞的标准,实行“征一补一点五”,以弥补被拆迁户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和不便。

5、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也应赔偿。

三、第一被告及相关部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在履行公告征收过程中,采取了“中断供水、供电”和“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其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活。为此,20153-5月间,原告多次以拨打市长热线和“110”报警的方式,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综上,合(瑶)房征告(2015)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内容显失公平,故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玉贤
201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