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星期一

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劫黑监狱获刑”申诉再审案在无锡市中院谈话(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健报道)今天上午,勇闯黑监狱解救被囚禁访民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的所谓 “劫狱犯”、人权捍卫者沈爱斌不服两级法院枉法裁判申诉再审一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只能容纳4位旁听者的二号临时法庭举行“谈话”程序。沈爱斌的另一位“同犯”沈果冬的申诉再审谈话同时举行,而“同犯”丁红芬、殷锡金、瞿峰盛的申诉再审尚未接到法院通知。

今天的“谈话”程序由该“故意毁坏财物”案一、二审时丁红芬的辩护人张建平,作为申诉再审人沈爱斌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刑二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监庭组成的合议庭进行陈述。

法庭调查首先由再审申请人沈爱斌和沈果冬陈述了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其中沈爱斌的陈述长达近万字,从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的理想,到政府以“法制教育学习班”之名雇佣黑社会人员侵害信访群众基本的人身权利,再到人民法院故意徇私枉法判处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为有罪,沦为欺压百姓工具,整个合议庭成员与旁听人员都没有丝毫感觉到啰嗦重复或枯燥乏味。 

主审羊法官在充分听取了沈爱斌、沈果冬两位再审申请人的陈述后,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刑二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的认定事实部分进行询问式调查。对主审法官的询问调查,作为代理人的张建平提出:

1、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审查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联席办的合法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对滨湖区太湖街道联席办有在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开办“法制学习班”的行政许可与审批进行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对公诉机关所谓的“赵泉宝、孙成富、卢兆亮、张锦文等人属于法制教育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4、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对“法制学习班”可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暴力限制的法律依据与授权进行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5、一审法院没有对公诉机关所谓的“丁永金、丁国英、丁鸿祥、周静娟、杨建艳为非正常上访”的证据进行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6、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在请示法院领导后依然拒绝辩护人要求对查明事实有必要出庭的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涉嫌故意徇私枉法;

7、丁红芬、沈爱斌、沈果冬、殷锡金、瞿峰盛等人在遭受一审法院枉法裁判有罪后,在上诉时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能证明“法制教育学习班”违法的新的证据,但二审法院拒不公开开庭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8、既然“法制教育学习班”是用于非法拘禁公民的犯罪场所,其财产在民众见义勇为和私力救济下被毁坏,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况且,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毁坏财物绝大部分没有证据证明是再审申请人沈爱斌、沈果冬(包括丁红芬、殷锡金、瞿峰盛)所为。

主审羊法官还询问了丁永金、丁国英、丁鸿祥、周静娟、杨建艳等人为什么进京上访的问题。代理人张建平告诉可能是没有经历过房屋拆迁之痛的合议庭成员,丁永金、丁国英、丁鸿祥、周静娟、杨建艳等人都是因为房屋遭到非法强拆、偷拆,而在地方上的又缺乏行政与司法救济途径而被迫进京。全国都有“法制教育学习班”黑监狱,但江苏省无锡市是以黑监狱关押访民的重灾区!自从沈爱斌等人于2013622日见义勇为勇闯法制教育学习班黑监狱,解救了被囚禁访民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后,无锡市践踏人权的黑监狱现象已基本消失。

最后,已经被判刑、被开除公职、有可能因为见义勇为而被开除出中共组织的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进行了总结:无论“法制教育学习班”是政府开办还是没有编制的联席办所举办,都因为若是前者没有法律授权、若是后者则没有行政许可而违法,事实上“法制教育学习班”不是对民众进行法制教育,而是证据确实无疑的非法拘禁!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是维护党的现象,不仅不应当被判有罪,而且应当得到嘉奖。



法庭询问式调查结束已经是上午1145分,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并表示会依法进行合议,视情况请示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