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

南通司法局答复文不对题,何永飞申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421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北村拆迁受害人何永飞通过邮寄向江苏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1、依法撤销南通市司法局作出的【2014】通司依复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责令南通市司法局依法公开符合何永飞要求的政府信息。
 
2014325日,南通市司法局收到何永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14411日作出【2014】通司依复第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何永飞认为,该《答复书》的内容自相矛盾,且文不对题,其错误有以下几方面:
1、《答复书》一方面称“您申请之‘制作《若干规定》的权力来源及程序’并非《公开条例》所知之信息”;另一方面又称“但鉴于您申请的事项并不涉密,本局就该事项作如下告知”显然是自相矛盾。因为,政府信息分为可以公开的事项和不可公开的涉密事项。这无异于:南通市司法局一方面说何永飞的申请不是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又说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涉密)。
 
2、南通市司法局告知的内容与法相悖,且语焉不详,含糊其辞。南通市司法局称“本局参与制作《若干规定》的权力来源于政府赋予我局的机构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其错误在于:首先,市司法局所谓“权力来源于政府赋予我局的机构职责”的说法,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法律人都知道,政府的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而不是政府赋予。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政府赋予的权力,也应当明确是何级政府赋予的权力。是不是任何政府都可以赋予市司法局参与制作《若干规定》的权力?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否则莫衷一是,难以实施。再次,市司法局所谓其权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但市司法局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款。我们也找不到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市司法局制作《若干规定》的权力。
 
3、市司法局的告知,文不对题。市司法局称“制作程序系严格依照机关联合发文制作流程完成”但何永飞并非问市司法局就是否严格按流程操作,而要求公开市司法局参与制作该《若干规定》的程序(流程)。司法局显然是答非所问,文不对题。何永飞要求公开参与制作《若干规定》的程序,市司法局却回答其是严格按照程序制作的。市司法局将二个不同问题混为一谈。由此可见,市司法局不但需要好好学法,更需要学习普通逻辑,以免答非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