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星期五

南通崇川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张亮提起行政诉讼(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96日,张亮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政府于2013830日作出的《关于张亮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违法,并判决崇川区政府依张亮请求的内容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2013年月815日,原告张亮向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09年区政府把北街小学及周边地块的拆迁任务交由何部门或何单位实施。这涉及张亮的切身利益,也是检验政府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行为。

崇川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张亮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其签署日期为2013830日,送达日期为94日。该《答复》称:“关于你要求公开2009年区政府把北街小学及周边地块的拆迁任务交由何部门或何单位实施的申请。以上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故本机关不予提供。”

张亮认为,崇川区政府的错误在于:1、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2、区政府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3、区政府认为张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但没有告知根据该《条例》哪条哪款哪项的规定,令人莫名其妙。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但区政府未说明理由,难以令人信服。4、区政府所谓“不予提供”,恰恰说明区政府有此信息而故意不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九、十三条规定,区政府应当按照张亮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区政府不提供该政府信息,不仅违法,更有损于其自我标榜的“阳光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