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星期四

李兴贵诉公安机关一案,将在济南市中法院开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李兴贵起诉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一案,定于20121249,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第16审判庭公开审理。

李兴贵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林祥街54号、56号的两处房产,创建了济南康达尔制衣有限责任公司。200927日起,该公司经历了6次暴力拆迁的袭击,办公室被砸,员工被打伤,被迫停业,总资产损失就达170余万,其中包括公司未缴税存货144余万。为此,李兴贵不断上访,仅今年因到北京中南海反映暴力拆迁就被训诫20次。201278日,李兴贵又去中南海反映暴力拆迁,被民警抓获。

2012711,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作出市中公决字[2012]012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2121201277,违法嫌疑人李兴贵先后十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但仍不思悔改。20127817时许违法嫌疑人李兴贵又到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时,被北京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决定对李兴贵“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李兴贵认为:

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说明情节轻微,无须作出行政处罚。

2、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案件的移交,又说是工作中发现,显然是自相矛盾。如果是移交,但并没有移交手续;如果是工作中发现,但被告的警察不在现场,怎么会在工作中发现?

3、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中南海大门向人民群众敞开的。故原告有权利向中南海反映自己的冤屈,不存在非法上访。原告无论去中南海反映情况多少次也不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