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6日星期一

咸阳访民刘晓红质问公安为何摘取儿子的肝脏


(维权网信息员于富民报道)日前本网信息员接到陕西咸阳访民刘晓红材料,投诉自己儿子被人殴打致死后,在尸检中公安居然摘取自己儿子的肝脏,至今还未给个说法。

据刘晓红陈述:我儿子刘航2012年5月到咸阳阿伟烧烤园打工,2012年5月18日11点,邻居打电话告诉我,说我的孩子出事了,让我到联盟派出所去。我和我哥哥我弟弟到了派出所,警察说,我儿子出事了,正在医院抢救,背着我告诉我哥哥和我弟弟说孩子已经死亡了。派出所的人说要对儿子进行尸检,依法取证,要让死者的家属写一个同意尸检的书面材料,这是走法律手续,非写不可。当时我已经痛苦得神志不清、支持不住了,由我的哥哥刘永红代我签了同意尸检的书面材料。下午2点多,我丈夫刘光新、刘光新的哥哥刘光华、我弟弟、我哥哥和十几个亲友赶到咸阳市殡仪馆,看见我儿子的遗体从冰箱里取出来,推到一个房间里,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侦处法医朱景孝等三人,对我儿遗体进行了解剖检查,开了胸,看了心脏,又摘取了肝脏。我丈夫的哥哥刘光华问,摘取肝脏干什么?尸检的法医说,要做DNA鉴定。他们取出肝脏没有在尸检报告单上做记录,只写了“心脏破裂而死亡”。

此后我才逐渐听说我儿子是在凌晨与阿伟烧烤园的保安吴浩亮发生纠纷,保安和另外三个人打我儿子,并用菜刀砍、尖刀捅,把我儿子用刀捅伤。当时接案的警察并没有把我儿子送到医院抢救,而是冒充我们家属直接把我儿子送到咸阳殡仪馆。

此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经我们家属多次抗议争辩才改为“涉嫌故意杀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于2011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我在法庭审理时提出:

一、 秦都公安分局对我儿子进行尸检是非法的。参加尸检的人员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尸检的资格,没有出具法律尸检资格证;

二、 尸检中摘取我儿肝脏是非法的;

三、 对行凶杀人的凶手涉嫌罪名不当;

四、 本案行凶者共为4人,公安机关只抓了肇事凶手中的一人,其它凶犯只关了一晚上,每人罚了三千元钱,第二天就放了。我儿除心脏有致命的尖刀刺伤外,左臂、脖子也被菜刀砍伤,几处的伤不是一种刀具造成的,凶手绝对不止一人。办案人员有包庇凶犯之嫌;

五、 公安高新分局在此案中多处弄虚作假。

我特别提出,我儿子是被罪犯用刀刺中心脏而死的,他的肝脏处并没有受伤,法医对我儿的遗体开胸后,已经查明是因心脏破裂而死亡,也就是说已经找到致死的原因,为什么还要提取我儿的肝脏呢?如果有必要进行DNA鉴定,取些头发、指甲、唾液或开胸剖腹提取任何一点组织或体液都可以完成采样,为什么要提取整个肝脏呢?我提出这样的问题法官不回答。此案在秦都区法院审不下去了,秦都区法院休庭,没有判决,案件转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于2012年9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我说,秦都公安分局对我儿进行非法尸检,非法提取我儿肝脏的事,我们要求重新尸检,主审法官说,他们审理不管摘取肝脏的事,那是公安局的事。

为我儿子被打死、被非法摘取肝脏的事,我先后到秦都区政法委、秦都区政府、中共秦都区委、咸阳市有关部门上访多次,到陕西省政府上访三次,到北京上访8次。到北京上访,接访人员叫我回陕西解决,陕西截访人员也表示回咸阳后给我解决,但至今不追究其它三名凶犯的刑事责任,不对摘取我儿的肝脏给个说法。2012年8月3日,我到北京上访被咸阳市公安局人员抓回,在秦都区看守所关了十天,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在拘留所里,我被管教打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