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3日星期二

18大前在京被截访打死的河南冤民张耀东刑事申诉状




(维权网信息员齐芸、钟鸣报道)本网信息员接到河南平顶山市上访冤民张耀花的材料,反映116在北京被平顶山截访人送上车而遭殴打致死的弟弟张耀东的冤情。据张耀花身边的朋友透露,现在张耀花在北京遭到严密控制,所有死者张耀东的直系亲属到北京,河南平顶山在京的政府人员出面以安排吃住形式,对他们进行严密监控,而如果不是张耀东的直系亲属,根本不允许赶到北京关注此事。下面是引起张耀东上访的冤案刑事申诉状:

附: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特大冤案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耀东,又名张要东,男,1957424生,汉族,捕前系河南省平顶山市东亚茧丝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现无住所。电话:15038871268.
     委托代理人:张耀花,女,19541224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城关乡陈庄村,系张耀东之姐。电话:15937557265.
     申请事项:1、请求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依照司法监督程序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为张耀东无罪。
     就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2002415指控平顶山市东亚茧丝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东犯“诈骗(未遂)罪”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于2008515作出(2008)平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舞钢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舞钢法院)(2002)舞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和中级法院(2002)平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见附件123),发回舞钢法院重审。舞钢法院于20091215作出(2002)舞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又以张耀东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329中级法院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见附件45)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对此裁定不服,先后向中级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申诉,均被驳回(见附件67),现申诉人仍不服,20115月申诉人发现了国家公安部1989315下发的【89】公治字30号通知和1992425下发的公通字【199250号通知,现依据新证据(见附件8),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的事实
     19973月,东亚公司购买平顶山舞钢市金穗丝业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一批纺织原材料(长吐丝),金穗公司货中掺假,故意以保管、会计不在厂拖延交货时间,直到天黑才过磅装车,申诉人连夜将货物拉到安微六安绢纺厂,经厂方验收发现严重掺假遭拒收(见附件9)。申诉人找金穗公司协商退货遭拒绝,又找舞钢工商局多次协商无结果。为挽回这批10多万元的货款损失,想通过法院打官司,又无有证据。万般无奈才促此下策,派东亚公司员工翟海军和段更新二人以谈业务为名,取得金穗公司盖有合同章的空白稿纸,补填一份供货、退货协议和付款保证书,作为起诉金穗公司的证据使用。19971215东亚公司诉金穗公司退货赔偿一案在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用价值百万元的该公司的厂房、汽车、机器设备等及申诉人私人位于平顶山市光明路北段临街门面房一套作担保抵押。之后申诉人再次找金穗公司协商,提出只要退货就撤诉又被拒绝。1998年金穗公司法人吴玉卿以张耀东诈骗为由到舞钢市公安局报案(湛河法院没有移交案件)。19986月舞钢公安局把申诉人拘留,713批捕,同时还抓走申诉人的妻子程绿芳及近亲属张炳、史振山等8人,敲诈9人钱财103800元不开收据,被马荣山私吞(其中一人是送2万之后未抓)。后将7人取保候审(该款因受害人上访控告后马荣山被迫于2005年、2007年分两次退回)。公安局副局长马荣山得知申诉人曾经赚钱为本村修路筑桥一事,认为东亚公司有钱,向申诉人索要30万元。申诉人认为:此案原本是民事经济纠纷,已立案并申请了保全,提供有百万元担保,没有给对方造成分文损失,假如有损失也应等到法院判决后赔偿,不能给马荣山拿钱。没有答应他的要求,马荣山怀恨在心,超期关押申诉人22个月,直到2000324申诉人被折磨成精神病才放出来。此时东亚公司和家庭已遭到了灭顶之灾,在申诉人关押期间,金穗公司托请舞钢市人担任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的贪官李长河(已枪决)插手此案。19996月在东亚公司起诉的民事经济案没有审理,金穗公司损失数额不明的情况下,平顶山政法委、信访局、湛河区法院三家与金穗公司签订协议,赔偿金穗公司75万元。1999715湛河法院作出(1998)湛经初字第46-4号经济裁定书(见附件1011),没有经过鉴定机构评估,没有公开拍卖,擅自处分了东亚公司提供担保的资产及申诉人的私人临街房,房子卖给法律规定不能买受的本院法官甄松淼。申诉人身无分文,上无片瓦下无立椎之地,妻子离婚回娘家,三个孩子四处流浪无家可归。这时公安局长马荣山又向申诉人索要10万元,当面威胁说:“你出10万元保你无事,不出我想判你多重就多重。”申诉人想送无钱送,2000524第二次被抓坐监,又超期关押24个月。200245,检察院舞检刑诉(200215号起诉书指控张耀东犯诈骗(未遂)罪向舞钢法院提起公诉,舞钢法院2002514作出(2002)舞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未遂)罪”判处张耀东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款50万元。中级法院2002910作出(2002)平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未遂)罪”判处张耀东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款20万元。申诉人坐监后,姐姐张耀花替弟申诉喊冤,经省高院答复后,2008515中级法院作出(2008)平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发回舞钢法院重审。之后舞钢法院请示中院,中院请示省高院,省高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是:“不宜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091215舞钢法院作出(2002)舞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5页第10行:“舞钢市检察院指控张耀东犯诈骗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不料法院又更换罪名,以张耀东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中级法院2010329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向两级法院提出申诉,2010716中级法院作出(2010)平刑立通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41省高院作出(2011)豫法刑申字第0002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仍不服。20115月申诉人发现了公安部二份《通知》的新证据。
申诉的理由
     一、舞钢市公安局违法插手此案违反了公安部下发的二份《通知》规定,制造了冤假错案,依法应当撤销。对产生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安部1989315下发的【89】公治字30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1992425下发的公通字【199250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舞钢市公安局19986月以敲诈钱财的目的插手经济纠纷案勒索大额钱财(未遂)后,制造了这起假案。明显违反了公安部二份通知的明文规定,是知法犯法。违法所立的刑事案应当依法撤销。并对产生的严重后果负主要的法律责任。
     东亚公司起诉金穗公司蚕丝掺假一案在法律上明显是买卖合同供货经济纠纷案,东亚公司19973月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立案后申请了财产保全。之后金穗公司到舞钢公安局报案,按照公安部通知的规定舞钢公安局应当不予受理,履行告知义务,让报案人到法院应诉,对查封裁定不服时应当提出复议反驳,而不是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违法立案查办。如果本案不是由舞钢市公安局违法插手,而是由湛河区法院按正常的诉讼程序审理,东亚公司取得的证据即使被湛河法院认定为伪证,由于金穗公司供货的蚕丝中严重掺假的过错在先,给东亚公司造成的十多万元损失的法律事实存在,法院在审理中会考虑东亚公司取得伪证是为了挽回损失,并非违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真正目的作出公正的认定。最坏的判决结果也只能是东亚公司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保全的财产也会解封后恢复起诉前的状态,东亚公司从保全错误起到查封结束之间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会通过法院判决后给金穗公司赔偿,民事案件终结。
     舞钢公安局违法立案妨害了湛河区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并产生严重的后果:第一,冤判张耀东犯“诈骗(未遂)罪”获刑十年,老父亲听说后气死。发回重审后又更换罪名,犯“妨害作证罪”获刑五年。第二,湛河区法院中止民事案的诉讼,至今14年无审也无判。第三,湛河区法院违法作出(1998)湛经初字第46-4号经济裁定书,在没有经过诉讼程序确认金穗公司损失具体是多少,没按法律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并公开拍卖,擅自处分申诉人的担保财产,使申诉人的工厂灭失,居无定所,妻子离婚,三个孩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成为河南第二个赵作海,直到今日仍是家破、厂灭、无存身之地。第四,申诉人冤狱8年多,姐姐张耀花四处奔波替弟申冤十余年,造成诉讼费、误工费、车费、住宿费等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影响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以上严重后果都是由舞钢公安局违法插手立案引起的。真正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元凶是舞钢公安局,申诉人是被冤枉的。
     2002年申诉人坐监起,姐姐张耀花替弟申诉喊冤,2007年申诉人出狱后,姐弟俩不停向上级政法机关申诉,写信反映冤情和生活困境。在中央政法委、河南政法委的督办下,20101130湛河区法院作出《对张要东信访一案处理意见告知书》(见附件12),但由于湛河法院领导渎职,执行不力,至今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二、定“妨害作证罪”没有经过法庭指控,辩论和质证,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妨害作证罪”与“诈骗罪”不属同一个法律关系,犯罪行为侵犯的主体各不同。舞钢法院更换罪名,要以“妨害作证罪”给申诉人定罪,依法应当让被妨害的司法机关参加诉讼,当庭提供证据指控申诉人妨害司法机关哪些诉讼正常活动的法律事实,被妨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什么样后果。使申诉人当庭行使辩论和质证权,查清事实后依法量刑定罪。舞钢法院没有经过上述审判程序,而是围绕诈骗(未遂)罪辩论质证后,当判决诈骗罪名不成立时便更换罪名,判决书中只说申诉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究竟妨害了哪个机关的什么司法活动,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申诉人一概不知,妨害的犯罪事实不明不白,剥夺了申诉人的辩论质证权,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且按“情节严重判处申诉人重刑,申诉人死也不服。”
     三、给申诉人定妨害作证罪超出了检察院15号起诉书的诉求。
     舞钢法院原一审,重审都是按检察院15号起诉书指控张耀东犯“诈骗罪”罪名审理的,全过程一直围绕诈骗的事实进行辩论质证,从未提到申诉人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犯罪事实。舞钢法院作出的(2002)舞刑初字第24-1号判决书第5页第10行认定“舞钢市检察院指控张耀东犯诈骗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之后,此案就结束。根据一诉一审的原则,又判决张耀东犯“妨害作证罪”超出了检察院的指控和诉求,犯罪事实不明不白,是法院主观臆断,节外生枝作出的。判决罪名与指控罪名驴头不对马嘴。
     四、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判决张耀东犯“妨害作证罪”获刑五年是错误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中“情节严重”在我国刑法精解中是指阻止重大案件的证人作证或者使他人就重大案件作违证;造成误判、错判,发生严重后果的;阻止证人作证或使他人作伪证所使用的手段十分恶劣的。三种情形。
     本案中,东亚公司法人张耀东只是为了挽回本单位的损失,派员工以订货为由取得金穗公司的空白合同,补填一份双方供货、退货协议作起诉的证据使用,本案属一般供货经济纠纷不是重大案件;此案在湛河法院1997年立案已十四年之多,至今未审也未判,没有产生误判,错判和发生严重后果的事实;东亚公司员工取得的空白合同是在双方有经济往来的基础上,因金穗公司存在公章使用和合同管理不严的漏洞轻松得到的,谈不上手段十分恶劣。因此判决按“情节严重”重判张耀东有期徒刑五年是错误的。
《刑法》新增罪名“妨害作证罪”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因为19973月东亚公司法人张耀东指派员工取得金穗公司空白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刑法》新增罪名“妨害作证罪”1997101实施之前,根据“法律禁止我不为,法不禁止不为罪”的原则,妨害作证罪对本案没有溯及力,舞钢法院不能按“妨害作证罪”为申诉人定罪。
  五、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已超出追诉期
  (2002)舞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耀东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应属无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起。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法定最高刑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上述法律,舞钢法院(2002)舞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中适用《刑法》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的法定追诉期应为十年。
     结合本案,2002910平顶山中院作出(2002)平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未遂)罪判处张要东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款20万元,该终审判决是对张要东1997610指使员工取得舞钢金穗公司购销合同和空白稿纸填写供货和退货协议书及付款保证书等行为的有罪判决。该判决证实,张要东1997610犯罪之日起到2007610止为十年法定追诉期,2007610之后,依据《刑法》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再追诉。20091215舞钢法院作出(2002)舞刑初字24-1号刑事判决书追诉张要东犯妨害作证罪已超过十年法定追诉期,判处张要东有期徒刑五年是违法的,无效的。
  综上,本案是舞钢公安局违法插手经济案件,制造的假案。判张耀东犯“妨害作证罪”没有经过法定审判程序,剥夺了申诉人的辩论质证权,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妨害作证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的罪名超出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条件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十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十二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第十三条: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司法监督程序,立案再审此案,撤销错误判决,裁定,宣告申诉人无罪。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耀东     
201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