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2日星期三

江西独立参选人李思华申请游行抗议法院不依法立案




(维权网信息员欧阳琣报道)911,江西省新余市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李思华在刘萍的陪同下,向渝水区公安分局递交了游行申请书,其目的是强烈抗议新余市和渝水区两级法院对其多起诉讼不签收、不受理、不回复。

李思华说,这些年来,新余的法治大踏步地倒退,法官们赤裸裸地无耻,使民告官难难于上青天、立案难难于上青天!站在人民法院门前,人民却喊冤无门、上访无路、维权无望。他希望通过游行抗议法院的违法行为,助推中国的法治进程。以下就是他今天递交的《游行申请书》。他说,虽然警方拒绝签收,但他会坚持、会较真、会不断地口诛笔伐!他也希望其他维权人士多以集会游行示威法为武器,抗议形形色色的违法侵权的官府及其官员行为。

附:游行申请书

申请人:
李思华,男,汉族,1957513日出生,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仙来社区居委会,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151号市委党校院内2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360502195705131313【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13320001271.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
20104月份以来,申请人多次向新余市和渝水区两级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刑事申诉状、行政申诉状和民事申诉状(包括各种再审申请书和执行申请书)等多种诉讼材料,除一个民事起诉外,其余均未被法院告知立案与否。更有甚者,该两级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材料基本实行“三不主义”,即不签收、不受理、不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务,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规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

但是,新余市和渝水区两级法院立案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材料基本实行不签收、不受理、不立案的“三不”主义,既严重违法,也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为捍卫法律,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使新余市和渝水区法院依法立案并依法审判案件【本次游行的目的】,特申请以公民身份依法进行游行抗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根据以上宪法和法律规定,特向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提出游行申请。

一、关于游行方式:
由申请人一人以步行、喊口号、举标语牌、递交请愿书等方式进行游行。

二、关于标语、口号:
在游行示威过程中,申请人准备的标语是:
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在游行示威过程中,申请人准备的口号是:
1.坚决拥护依法治国!            2.坚定维护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
3.坚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4.坚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5.反对审判乱作为、审监不作为!  6.反对黑白判决!
7.反对立案庭收材料不写收据!     8.强烈抗议有法不依、有错不纠!
9.有法必依,有错必纠,誓将诉讼维权进行到底!
10.平反昭雪:还我清白,还我商城,我们要活得有尊严!

三、关于游行人数:此次游行从头到尾仅申请人一人进行。

四、关于车辆:本次游行只步行,不用车辆。

五、关于音响设备:
本次游行只用一只随身挂的小型扩音器或手携喇叭用于喊口号。

六、关于起止时间:
2012920上午8点半开始,至新余市、渝水区两级法院依法办理立案手续时暂时结束【若立案后不依法审判,再另行申请游行示威】。

七、关于游行的起点和终点:
以渝水区法院门口为起点,以新余市委大楼为终点。

八、关于游行路线:
(起点:9208点半开始)渝水区法院→胜利路新亚新商城、步步高超市→洪客隆超市→站前东路→人民北路邮政大楼→抱石东路→渝水区政府→渝水区法院【向该院立案庭提交要求依法立案的请愿书】→城北广场→新余市中级法院【递交请愿书】→(终点)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大楼【递交请原书后,该日游行结束,日后再周而复始,至依法立案为止】

九、关于游行的责任人:
本次游行由申请人一人进行,所有法律责任由申请人一人承担。

申请人:李思华
201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