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告知函》含糊其辞,南通张亮起诉江苏省政府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2年5月15日,南通张亮夫妇通过特快邮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张亮夫妇的房屋位于南通市东大街122号,2009年张亮夫妇的房屋被莫名其妙地围在大墙内。张亮夫妇不能进入自己的房屋内,并被停水、停电。后来,张亮夫妇得知,南通市政府擅自将拆迁范围尚未完成的拆迁剩余部分交给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违法。为此,张亮夫妇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南通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省政府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12年5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南通张亮夫妇送达一份没有编号的《告知函》,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12年5月2日收悉。经审查,你们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张亮夫妇认为:

该《告知函》含糊其辞。首先,被告江苏省政府只是说“你们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没有指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哪条规定,也没有明确告知是否受理;其次,该《告知函》没有告知原告应当享有的权利义务,属于程序违法;再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据此,原告张亮夫妇的请求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
原告张亮夫妇向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南通市人民政府将通拆许字(2003)第04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尚未完成的拆迁剩余部分交给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违法”,即对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的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显然,南通市人民政府将原拆迁人变更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是符合上述《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省政府所谓“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