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4日星期六

张亮起诉南通房管局,崇川区法院准予立案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12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向暴力拆迁受害人张亮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张亮起诉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几经折腾,终于获准立案了。

2011年10月15日,暴力拆迁受害人张亮通过特快邮件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受理,也不裁定。于是,张亮几乎天天到法院去催促立案。该法院以种种非法定的理由来拖延或者搪塞,但张亮仍然坚持要法院依法作出立案通知,或者不予立案的裁定。功夫不负有心人,11月21日,该法院终于决定予以受理。

张亮的房屋位于闹市区,属黄金地带。他家的房屋莫名其妙地被强拆了一半,也没有看到拆迁许可证。为此,张亮向南通市政府请求公开该拆迁许可证。市政府公开了该拆迁许可证,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

张亮将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8月4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其作出的通拆许字(2003)第047号拆迁许可违法。其理由是:被告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8月4日向第三人颁发了通拆许字(2003)第047号《拆迁许可证》。被告在颁发该拆迁许可证前没有召开听证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6、47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该拆迁许可证于2011年10月14日由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后,原告张亮才知道。被告房产管理局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后,未履行事后监督。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依然继续进行违法拆迁,并逼原告张亮签订拆迁空白协议。被告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未履行对拆迁方的监督,导致拆迁方在拆迁期限超过8年后,依然在实施野蛮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