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1日星期日

重庆访民张家兰控告法院剥夺妇女儿童权益(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来自重庆市云阳县访民张家兰,因其被当包工头老板的花心丈夫胡同俊持刀暴力行凶致残后,遭云阳县法院强行判决离婚,使她和年幼儿子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导致上访申诉无门。

访民张家兰控诉说,因她花心的丈夫胡同俊仗着手中有钱,玩弄女性,并使法官在他金钱的诱惑下,自甘堕落,干执法犯法的罪恶勾当。她丈夫胡同俊手中有钱后,就与已生有两个女儿的前妻张学碧离婚,再又同她结婚生子,当她本人临产之时,花心的丈夫胡同俊竟又背着她,暗地同第3个女人汪正萍领证结婚生子。

当张家兰知道后,以胡同俊犯重婚罪起诉到云阳县法院,而云阳县法院以胡同俊只是有“属重婚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重婚罪” 为由,驳回张家兰的起诉,公开包庇犯罪行为。

由于有云阳县法院这伙贪赃枉法者的庇护,有恃无恐的胡同俊先后又与第4个女人黄光辉及第5个女人许志菊公开同居,公开挑战《婚姻法》,却得不到依法追究和惩处,这都与法院的纵容有很大关系。

2004年5月17日晚上,胡同俊悄悄从第4个老婆黄光辉那溜回到张家兰住处时。当胡同俊打电话给雇佣凶手,要谋杀张家兰的话被张本人听到后,张要逃跑时,被胡挥拳打倒,接着持刀将张家兰的左前臂砍伤,又一刀砍掉张右手小指和无名指。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但是,云阳县法院却枉法判决胡同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民事赔偿8860元。一个致终身残疾的故意伤害案,却只判赔一点只够治伤的费用,请问法院判案的公道何在?

2005年10月9日,云阳县法院强行判决张家兰与胡同俊离婚,婚生儿子胡井源随母亲生活,判决胡同俊“每月给付被告小孩抚育费150元。”由于胡同俊拒不履行每月给儿子150元抚育费的义务,张家兰向云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儿子的每月抚育费150元,云阳县法院拒不执行自已的判决,害得张家兰母子生活无着,儿子更无钱上学。

访民张家兰针对云阳县法院的枉法判决,依法向重庆市高院审诉后,被予以维持原判,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也已过去几年了,但一直得不到明确答复。

被逼无路可走,无家可归的张家兰说:“因家庭暴力害我致残,上访后更使我不敢回重庆云阳租住房了,只好带着没读到书的文盲儿子长期漂泊北京,最终希望得到法律的公正,使恶人得到惩治后,我们母子才敢回到那令人恐惧的社会生活。”


                                                                    上访者张家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