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

河北上访维权者马丽君劳教所病中提起行政复议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报道)9月27日,北京人权律师马纲权前往河北石家庄会见被劳教的上访维权人士马丽君。正在生病输液的马丽君同意对劳教提起行政复议。

据马律师说:“我去河北省女子劳教所会见了马丽君,向她了解了有关案情的经过,她同意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劳教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她的身体状态不好,脚浮肿,身体发高烧。上午去申请会见时她还在输液,最后只好安排在下午输液后会见。由于她身体有病,所以劳教所安排她做些贴商标、叠纸盒之类的轻活,没让她干重活。马丽君的丈夫金琪也一同见到了马丽君。

马丽君是为了石家庄清真东寺被当地政府拆迁一事,为了回民的宗教场所不被非法侵占,多次到国家民委、伊斯兰协会上访。最后被以扰乱办公秩序而劳教。由于有马丽君不懈的维权上访,至今,石家庄当地政府不敢拆毁清真东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马丽君,女,回族,高中文化,1958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28号6栋3单元501号,暂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清真寺,现被羁押于河北省女子劳教所。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冀石劳审字第0027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确认(2011)冀石劳审字第0027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

2、撤销(2011)冀石劳审字第0027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04年,申请人的丈夫金琪因与他人民事纠纷,被石家庄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在金琪未到场的情况下,开发区法院将金琪的厂房门锁砸坏,更换了一把新锁,将所查封的机器设备搬出交与他人,将新锁的钥匙交与房主保管,致使金琪对厂房内未查封的财产失控,被他人私自拉走,从而造成金琪价值上百万的重大财产经济损失。2007年10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确认开发区法院诉讼保全行为违法。2008年1月,开发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居然对上一级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诉讼保全行为违法的事实不予认可,只愿意赔偿金琪7.821万元。2008年6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开发区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金琪人民币19.6836万元。2009年1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撤销以前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金琪人民币46.2662万元。

由于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的金额远远不能弥补金琪所遭受的损失,为此,申请人多次上访,但是,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今年8月9日,申请人带着申诉和控告材料从国家民委信访处出来后,坐车经过新华门时,看见西城区府右街派出所所长正在那里执勤,便在国家大剧院下车,跟他打了个招呼。随后,府右街派出所将申请人送到北京久敬庄救济站。当晚八点多钟时,久敬庄救济站同意申请人离开。快走出大门时,申请人被石家庄警察强行带走。当天,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以非正常上访为由,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天。8月17日,被申请人又以同一事由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半。

申请人认为:

首先,申请人因对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的金额问题不服而进行上访,是事出有因,而不是无理取闹。而且,申请人进行上访,即便是非正常上访,其行使的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性权利,这种行为本身是合宪的,并不违法。同时,申请人在进行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性的言行,既没有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又没有任何妨碍公务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是错误的。

其次,退一步说,即便申请人非正常上访的行为构成违法,但是对于这种类似行为,申请人以往所受到的处罚多是训诫,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而这次所受到的处罚却是劳动教养一年半,无论是处罚的时间还是处罚的力度,其严厉程度都是以往所无法比拟的,从而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同种情况,同样对待”的公平原则。而且,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后,被申请人又以同一事由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半,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马丽君

20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