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法律咨询(12):强迫失踪及相关权利救济


近年来,中国政府出于维稳的政治需要,对于维权人士、异议人士和公共知识分子愈来愈多地采用“强迫失踪”的的手法。尤其是今年2月网传“茉莉花革命”以来,数以百计的人权捍卫者、异议人士、维权律师、公民记者被有计划、大规模地“强迫失踪”,制造了多年来罕见的骇人听闻的人权灾难。

什么是“强迫失踪”?“强迫失踪”发生后,怎样实施权利救济?在中国这样一个顽固拒绝加入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家,这些还是比较陌生与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1992年联大《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的定义,强迫失踪是指违反当事人意愿予以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其自由,随后又拒绝透露其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其自由、结果将当事人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的行为。将当事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意味着当事人的生命、自由等所有权利将面临悉数被侵犯、剥夺的危险。“强迫失踪”一般是是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暴行。鉴于强迫失踪的罪恶性质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联合国又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已于20101223日生效)。该公约强调指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权利。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该公约确认:强迫失踪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大规模有系统地实施强迫失踪构成危害人类罪,而免遭强迫失踪是一项绝对的人权,不管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得剥夺公民的此项权利。

“强迫失踪”事件发生后,强迫失踪受害人的家属可以采取以下救援措施:

1、尽快向当地警方报案,提供失踪者“被失踪”的相关信息线索,如:最后出现的地点、最后接触的人、最后打出的电话;如警方不立案,可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2、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媒体或通过互联网、微博、推特发布寻人启事;

3、尽快和律师、法律工作者或熟悉法律的公民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签订委托书),以便向他们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并通过他们循着法律途径寻找强迫失踪者;

4、积极寻求国内与国际人权组织或其他专业维权组织及网站的关注、声援、帮助。失踪者的亲属、他们的法律代表、律师、公民代理人或任何得到其授权的人,以及任何拥有合法权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紧急事项,向联合国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提出查找失踪者的请求;

5、尽可能地搜集相关证据,待“强迫失踪”结束后,依据《国家赔偿法》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起国家赔偿诉求。

中国政府去年底明确表态拒绝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这使得强迫失踪受害者(包括其本人和家人)的权利救济缺乏国内法的有力保护。然而,上述这些做法仍然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因为,对于反对、抵制“强迫失踪”来说,提出诉求、及时传递发布强迫失踪受害人的所有信息,这本身就是有力的维权行动,能直接打破制造强迫失踪的机构和责任人营造的恐怖信息场,而且有可能对政府、国家代理人构成一种强大的国际人道压力,最终迫使当局解除有关当事人的“强迫失踪”状态。

维权网
2011711日星期一

附:
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全文